繼承房地再出售 稅額如何設算?

財富傳承涵義:
由於目前國人的平均壽命約在80歲左右,年輕買房時房價較低,等到真的長輩不在,遺留下的不動產就由配偶與兒女繼承。長輩生前若沒有先安排好,將造成不動產由好幾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而共同公有,最後只好出售不動產換取現金,才有辦法公平分配給所有繼承人。
再者,即使子女經過恊議,順利完成繼承,取得不動產所有權,如果非自住且在5年內出售,將面臨高稅率的房地合一稅(交易時的成交價額,減除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)。通常建議若繼承人的年歲已高,可以採取協議繼承方式,讓下一代直接繼承舊制房地,避免觸及房地合一稅。

相關法規:所得税法第4條之4

近年來實務上會發現,繼承後出售不動產的情況越來常見,就所得税法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(適用新制之房屋及土地交易),如果是基於繼承或受贈取得者,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,減除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,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,與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。而民眾常常因爲不諳相關租稅規定而被補稅加罰的情況層出不窮。以下謹就幾個常見情況說明之。

一、連續繼承應避免觸及房地合一稅。
例如祖父於民國70年買入房地,嗣於90年死亡由父親繼承取得。父親復於已經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的105年死亡,由母親及兒子各繼承1/2房地,母親又於109年死亡,由兒子繼承1/2房地。兒子於110年出售全部房地。

兒子出售繼承於父親1/2房地,因被繼承人父親取得日在105年以前,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,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。兒子出售繼承於母親1/2房地,因被繼承人母親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105年以後,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。

以上案例經過多次繼承房地,很有可能會由舊制轉換成新制,通常建議若繼承人的年歲已高,可以採取協議繼承方式,讓下一代直接繼承舊制房地,避免觸及房地合一稅。

二、在施行房地合一稅期間繼承後短期內處份。
在房地合一稅制下,如果不動產是父母在105年1月1日後才買的資產,那麼子女在繼承後若短期要處分的話,依目前所得稅法的規定,可能稅率最高會達45%。

例如,小陳繼承母親留下一間房子在106年時用1,800萬買的房子,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約為800萬,又該房子係供出租並未自住,小陳繼承之後規劃委託房仲用2,000萬出售,但經設算房地合一税稅款居然高達5百萬左右。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,並不是繼承人真有獲利,完全只是因為在計算所得與成本的基礎不同所致。

如果小陳希望未來出售時可以降低稅額,就必須 ,: (一)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 (二)交易前6年內,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方可適用「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,而超過400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所得稅的優惠」,或是持有超過五年,使稅率按20%課徵,以達到節稅的效果。

資料來源:整體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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